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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自2016年1月1日起個人交易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或2014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應按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新制申報所得稅。
該局說明,新制下,個人交易房屋、土地,以交易時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的費用後,其餘額為負數者,即為房地交易損失。個人於該交易日以後3年內如有其他依新制計算之房地交易所得,得先減除前項房地交易損失金額,再以其餘額減除當次交易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計算該次課稅所得額,按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2016年1月購入A房地,取得成本1,500萬元,2017年2月以1,600萬元出售,支付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150萬元;甲君名下另有B、C房地,分別於2014年12月及2016年8月取得,2018年5月先出售B房地並有房地交易所得200萬元、且其土地漲價總數額100萬元;再於2019年8月出售C房地,產生房地交易所得300萬元、及其土地漲價總數額100萬元,則甲君出售房地之交易所得損失、課稅所得及應納稅額計算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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