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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常詢問個人於2016年1月1日後出售配偶贈與之房地是否屬於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以下稱房地合一新制之課稅範圍?
國稅局說明,房地合一新制課稅範圍以2016年1月1日起交易下列房屋、土地者:一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二2014年1月2日以後取得之房地,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者。另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規定,個人取自其配偶贈與之房地,得將配偶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2016年1月份出售其配偶乙君在2015年4月贈與之房地,而該房地係乙君於2010年5月取得,雖然甲君是在2014年1月2日以後取得房地,但甲君之持有期間得併計乙君之持有期間,併計後之持有期間已超過2年,其出售房地時應適用舊制課稅規定,甲君應於2017年5月份將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同其他各類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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