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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北市澄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審查需計算全家人口所得並符合動產不動產基準,無媒體報導貧窮線調高,北市22K族變中低收入戶情事。台北市政府表示,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基準非台北市可自行調整,而是依社會救助法第四條及四之一條訂定:有關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基準,各縣市政府每年均須依社會救助法規定之公式計算後訂定。
低收入戶收入基準規定需以北市最近一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同時不得超過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即所得基準百分之七十訂定,因北市2015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為30,280元,惟其百分之六十18,168元超過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七十即所得基準百分之七十,即為15,544.9元,故依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3項規定,2017年度最低生活費調整為15,5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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